摘要:<正>一、整理者應盡量收齊所整理典籍的各種文本,以供校勘之用。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數量少于十種,則全部用于校勘。如數量超過十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中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種左右)用于校勘,而將其他文本在題解或附錄中一一予以說明。如文本數量超過二十種,則不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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