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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之一,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因其弊端而對其全盤否定。目前對審判委員會的改革存在邏輯混亂、法律沖突等問題,尤其審判委員會的實體裁判權面臨改革空間不足的問題。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之下,審判委員會應實現功能重新定位與調整,將其在個案中的實體裁判權改革為法律咨詢功能,同時激活其宏觀職能,即實現審判委員會微觀的法律咨詢功能和宏觀的總結審判經驗、審判管理工作職能的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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