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近代以來,“捕訴合一”作為一種制度主要存在于采用威權體制的蘇聯以及受到蘇聯制度深度影響的部分國家,而在采用議會民主制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西方法治國家,“捕訴合一”的現象只在少數國家存在過。自 20世紀 80年代末開始,原來采取“捕訴合一”制度的國家絕大多數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廢止了這一制度,通過獨立、公正的司法機關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為自由受到任意侵犯的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成為這些國家政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方向,國際社會關于刑事訴訟中剝奪人身自由的正當程序也已達成共識?!安对V合一”的核心問題在于,由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的檢察官行使批準逮捕的權力,既不符合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規律,也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區域性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我國應及時終止檢察機關的所謂“捕訴一體”改革,廢止“捕訴合一”的法律制度,以便為國家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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