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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子煙是否以及如何納入公共場所立法管控漸成熱點問題。就立法而言,需要面臨各類爭議與選擇。在動因上至少有事實與技術兩方面的考量。在管控的方式上,主要存在源頭控制與行為控制兩類立法方式。杭州市采用實質性判斷標準對電子煙霧管控進行了制度設計,為其他城市修法提供了參照。對于電子煙是否屬于煙草制品還是其他制品等問題的辨析將會影響到各個地方立法的選擇。控煙需要社會共治,主體、規范載體、手段措施應多元化,電子煙納入公共場所立法管控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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