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理中國"的實現有賴于中國法理學主體性的構建,而這種主體性構建取決于其如何面向中國的場域來尋求法之理。因為法之理在法外,所以自主性中國法理學更多地是由生長于中國場域的"法外之理"來型構的,而這種中國場域通常通過文化、實踐和生活三個側面來展開。因此,由"法外之理"來型構的中國法理學必然是一種文化的法理學、實踐的法理學和生活的法理學。文化法理學助益于法治文化傳統資源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實踐法理學有利于尋求法治作為一種普遍性原則在中國個性化展開的法理支撐;生活法理學裨益于消除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相脫節從而實現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有機統一。自主性中國法理學建構視野下的"法之理在法外"命題的重新闡釋,為未來的中國法理學研究指明了方向。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