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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卡恩斯和斯塔爾提出“理由作為證據”的論題,并論證了“一個人實施某一行動的理由是他應當實施該行動的證據”。圍繞“行動的正當性”這一主張所展開的爭論最為激烈。這一主張的實質是:行動主體行動的規范性理由和他行動的規范性證據是共外延的,并且由此可引申出事實性的行動理由與行動證據的等同。一種“證據性理由”能把握行動理由與行動證據之間的這種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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