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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宗教財產歸屬不明,導致社會亂象比比皆是。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財產的歸屬采取了回避態度。《民法總則》賦予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為明確宗教財產權屬提供了條件。為了改變政策為主的調整方式,使宗教財產的歸屬有法律依據,迫切需要以民法典的編纂為契機,在民法典分編部分規定宗教財產的權利歸屬,為宗教財產提供民事基本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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