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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行涉及高壓氣槍、仿真槍和配用彈藥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中,明確給出了非法制造、運輸、郵寄、買賣氣槍鉛彈的入罪量刑標準,但“氣槍鉛彈”的表述與國家標準的不一致,在客觀上造成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的實踐困惑。雖然2018年3月兩高的《批復》中對“氣槍鉛彈”的含義做出了相應的解釋,但這個解釋是不科學、不嚴謹的,也和國家標準“氣槍彈”的概念不相符合。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條款中的“氣槍鉛彈”改為“氣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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