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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犯網絡賬號的行為定性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反復。網絡賬號的定性固然重要,但不能讓網絡賬號的法律屬性承擔過多的區分罪與非罪的功能,仍然應當結合具體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刑法應從屬于民法,虛擬財產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而被認定為無體物,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虛擬財產具有數據屬性、物品類財產屬性、網絡賬號類財產屬性、信息屬性,且彼此存在競合。針對司法實踐中“出信”“洗信”行為應當具體分析而不能作“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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