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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醉駕入刑門檻低,導致許多無需刑事處罰的醉駕案都充斥到訴訟中,嚴重浪費司法資源。縱使許多案件適用緩免刑,因缺乏后續有效措施,未能真正實現教育與懲戒的目的,反而創造了大量“標簽”人群。在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背景下,適時引入附條件起訴制度,采用非刑罰化處罰方式,進行針對性地教育和懲戒,既減少犯罪標簽對駕駛者的影響,又實現審前分流的功能,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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