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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問題的由來客觀歸責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創設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這種風險還應當在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內得以實現。〔1〕換言之,風險創設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規范意義的關聯。如果行為人創設的風險同特定結果之間不存在上述關聯,結果便無法被歸屬于行為人。對于風險是否實現的考察,有兩個值得關注問題:如果沒有行為人,損害后果仍然有可能被其他行為人或自然力引發,行為人能否被歸責?即便遵守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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