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禮記·月令》曰:“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從先秦開始,便有在器物上題刻工匠名字的制度和傳統,但是大部分明代石刻題署刻工者并不普遍,因為刻工地位卑微使然,刻工往往世守其業,以一技謀生,與文人為主體的撰人、書人相比,其社會地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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