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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法制要想提供對于法治的獨特理解,前提在于“地方法制”能夠成為一個規范性概念。但“地方法制”的實體論定義解釋力不足(獨特性不明顯),且必然要以“法治”的概念為前提;而作為方法論之“地方法制”的諸多要素最終都來自于特定版本的法治觀念。目前,“地方法制”至多只是一種非理想的規范性概念,“地方”僅具有經驗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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