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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對"人是目的"的命題進行澄清,表明康德在"目的公式"中引以為人的行動的目的的,絕不是作為現象的、受物理學規定所累的理性自然存在者或曰自然人,而是作為本體的、獨立于物理學規定的道德存在者或曰人格人。康德在"目的公式"中所尊重的也不是泛泛而談的所謂人權,而是人自己為自己立法的自由和理性,簡言之即人的自律,是一種更根本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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