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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總則》繼受《民法通則》之立法體例,對無因管理制度作有原則性規定,明確其為一項獨立的債之發生原因。無因管理制度背后所蘊含的人類社會性特征與解難紓困的道德情操使其得以繼受至今。《民法總則》對無因管理的規定兼有語義不清、規范錯位以及因此而導致的規則缺位等問題。在民法典時代,對無因管理制度的完善應當在民法典的框架中展開,借由司法判例制度對其加以闡述、補充乃至發展,這既是對民法典應有的尊重,亦是在民法典時代所必須作出的方法論上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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